在劳动争议中,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关于年后双倍工资的问题,通常是指试用期满后,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一倍工资指的是正常的工资,另一倍则是作为未签合同的惩罚性赔偿。
至于最低生活保障费,这是指政府为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与劳动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没有直接关系。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导致生活困难,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这不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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