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有严格的规定。您提到的情况涉及的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判决的宣布。
1. 一审判决的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法庭审理终结后,应当定期宣判。定期宣判时,应当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并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等。如果法院在开庭之后没有再次开庭就直接宣判,这通常是允许的,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每一份判决都必须通过再次开庭来宣布。但是,法院应该确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能够及时获知判决结果。
2.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处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中还有专门的规定,强调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不公开审理(除非被告人已满16周岁)、指定辩护人、心理辅导等措施。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会考虑其年龄、悔罪态度等因素,可能会比成年人更轻。
3. 上诉权利:如果您认为判决存在不当之处,作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您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限为接到判决书后的10日内。
综上所述,如果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后直接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告知了您儿子的判决结果而没有再次开庭,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关键在于是否保障了您的知情权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判决结果或程序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情况并探讨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