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私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且未经单位合法授权或批准。
- 数额较大: 挪用资金的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具体数额由司法解释或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
- 时间要求:
- 超过三个月未还: 挪用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无论是否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
- 虽未超过三个月,但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即使挪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如果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如投资、炒股等)或非法活动(如赌博、洗钱等),也构成犯罪。
- 数额较大: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数额巨大或不退还: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特定主体的适用: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犯本罪,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因为这类人员在性质上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挪用的资金被视为“公款”。
综上所述,挪用资金罪是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行为设立的刑事罪名。对于触犯该罪者,根据挪用金额大小、是否归还以及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因素,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