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离婚协议中规定的男方探视权具体为每周六接走孩子,周日送回。关于接送孩子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中会明确指出是男方本人还是可以由其他亲属代替。
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说明,通常法院或调解过程中倾向于认为探视权的行使应以直接有利于孩子的利益为原则。因此,如果男方委托其父母或其他亲属接送孩子,并且这种方式对孩子的生活和情感没有负面影响,法院可能会认可这种安排。
但是,为了确保一切顺利并避免未来的纠纷,建议:
总之,在不违反孩子最佳利益的前提下,男方亲属接送孩子是可以接受的,但最好提前通过法律程序明确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