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小查,我来为您详细解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已到履行期限。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关键条件,要求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与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不能超出自身债权数额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
此外需要注意: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 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权利不得成为代位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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